(2015)荣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申某某,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管辖权异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路群代理审判员 郝 婷人民陪审员 钟永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