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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刘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到他人家居住有家不回,还教唆女儿骂我与家人,我再也不愿与被告一起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刘某辩称,我与被告之间感情没有过大的错,双方都没有外遇,如果我们感情不好也不会在一起过了二十多年,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本市泉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时有争吵。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2014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是否准许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应依据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要件。夫妻双方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及不和谐,但双方应加强沟通、理解和适应,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原告虽然二次起诉离婚,但基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被告认为与原告没有大的矛盾。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在面对家庭矛盾时,多检讨自己的不足,多看到对方的优点和长处,珍惜彼此的缘分,珍惜家庭的完整,注意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矛盾和分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云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