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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沈凤明与宋国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凤明,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沈凤明,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宋国平,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沈凤明申请执行宋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国祚审 判 员  范 斌代理审判员  韩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