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沈凤明与宋国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凤明,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沈凤明,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宋国平,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沈凤明申请执行宋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国祚审 判 员 范 斌代理审判员 韩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