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元谋县黄瓜园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李觐草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县黄瓜园镇人民政府,李觐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恢字第8号申请人元谋县黄瓜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尹德波,系元谋县黄瓜园镇人民政府镇长。住所地:元谋县黄瓜园镇镇中路。被执行人李觐草,男,生于1966年1月27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元谋县黄瓜园镇小广场旁成龙幼儿园。身份证号码:532328196601270010。本院在执行元谋县黄瓜园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李觐草无因管理纠纷(2010)元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为28800元,申请执行费632元,合计2943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0)元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光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