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蓬莱益源金属制作有限公司、蓬莱北斗产业机械有限公司、刘书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益源金属制作有限公司,烟台北斗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蓬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蓬莱益源金属制作有限公司,住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书福,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烟台北斗产业有限公司,住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镰田勋,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2)蓬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委托山东佳恒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烟台北斗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景家村西蓬国用(97)字第054号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4624平方米、地号062221022)。2015年3月10日,王兆凤参加竞买并以592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烟台北斗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景家村西蓬国用(97)字第054号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4624平方米、地号062221022)归买受人王兆凤所有。二、买受人王兆凤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栾永利审判员 崔忠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