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海涛诉李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涛,李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476号原告姜海涛,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李德志,男,43岁,民族不详,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涛诉被告李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姜海涛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雍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