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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海涛诉李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涛,李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476号原告姜海涛,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李德志,男,43岁,民族不详,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涛诉被告李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姜海涛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雍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