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村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8日18时许,郭某的亲戚与他人发生纠纷,让郭某帮忙,郭某打电话给方某乙、方某甲,叫其召集人手。被告人方某甲驾驶郭某的小轿车将方某乙、何某等人送至老链条厂处,何某将停放在外的轿车门踢坏。因双方当事人已被带往温泉派出所。被告人方某甲又驾车将人送至温泉派出所。郭某先进入值班室,后与方某丙、方某乙、冯某、王某、何某等人冲进值班室,用值班室内的开水瓶、电水壶、烟灰缸等物品对被害人石某、钱某乙进行殴打,直到派出所民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后才罢手。经法医鉴定,石某、钱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损毁的车辆和物品价值人民币2480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钱某乙、石某的陈述材料;3、证人余某、胡某、赵某、严某、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因朋友亲戚与邻居的纠纷,借故生非,驾车将他人送至被害人住处及派出某以致滋事,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黄胜全与钱某乙系邻居,黄某帮黄胜全家装修房屋。2014年5月8日18时许,因装修垃圾堆放,两家发生纠纷。黄某的亲戚打电话郭某让其帮忙。郭某打电话被告人方某甲和方某乙,让其召集人手在英皇宾馆门口集合。被告人方某甲驾驶郭某的小轿车将方某乙、何某、赵某等人送至温泉镇康泰新村,双方当事人已被带往温泉派出所。被告人何某发现钱某乙家的轿车停在门外,便朝轿车左边前后门各踢了一脚。后被告人方某甲又驾车将何某、方某乙、王某等人送至温泉派出所。郭某先进入值班室,找到与其亲戚发生纠纷的被害人钱某乙,质问缘由,与其发生争执,用手扇其耳光。尔后,方某丙、方某乙、冯某、王某、何某等人冲进值班室,用值班室内的开水瓶、电水壶、烟灰缸等物品对被害人石某、钱某乙进行殴打,直到派出所民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后才罢手。经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石某、钱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的车辆和物品价值人民币2480元。2014年11月27日20时许,英山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方某甲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五六点钟,我开着郭某的奥迪车带着方某乙行驶到飞达广场加油站的时候,郭某给方某乙打电话说他亲戚被人打了,叫我一起去英皇。开始我不相信,就给郭某打电话问明情况,得知郭某的亲戚在老链条厂因为倒垃圾的事情被人打了。之后,我和方某乙一起到英皇门口等郭某,几分钟之后,来了十几个人,其中,我认识郭某、方某乙、方某丙。后来我们就开了一辆郭某的车,一辆郑某甲的车,还有两辆出租车,前往老链条厂附近。上车之前,郭某在车外说:“我没有动手,你们就不要动手”。到了之后,没看见郭某的亲戚和打他亲戚的人,却看见那个人的一辆棕色车,于是郭某锤了那辆车车身几下,将手打出血了,当时还是我送的纸,其他人也打了,我没看清楚是谁打的。后来,郭某听说他亲戚和打人的人在温泉派出所里,于是,我们开着刚才的四辆车去了温泉派出某我将车开到政府院内,走到派出所院内时,看见有十几个人,加上后来的几个人,一共二十几个人,其中我只认识郭某、郑某甲、方某乙、方某丙、赵某。后来,我看见郭某带了几个人进了温泉派出所值班室,当时我在门外,看见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年轻男子,郭某进去之后,说了些话,之后他们就吵起来了。后来郭某出来了,然后说里边不要进去那么多人,这时听见里面那个中年妇女在骂人,声音挺大的,随后冲进去了七八个人,开始打那个中年妇女和年轻男子,只听见里面“乒乒乓乓”响。之后,派出所民警将值班室的门关上了,我看情势不对,就赶紧跑了。(二)证人证言∷1∷”)'﹥某、证人郭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晚6点钟,我接到四姨胡月娥的电话,说她叫一个亲戚帮忙搞房子装修的事与隔壁邻居产生了矛盾,隔壁的邻居将她的亲戚打了,叫我帮忙去看下。我就坐车到英皇宾馆,并在途中打电话给方某乙,叫他带些人到英皇宾馆门口等我。到了那儿,看见方某乙、何某、冯某、王某等一起大概有十五六个人。后来我得知打自己亲戚的人在温泉派出某于是叫方某乙等人跟我一起过去。当时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正在问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我站在前面问那个男的为么事要打我亲戚,那男的对我吼,态度很嚣张。我气就上来了,打了那男的两巴掌。那男的就骂我,跟我一阵来的伢就冲进值班室打他们。2、证人方某乙,男,证实:2014年5月8日18时,我和冯某在英皇门口碰到方某甲和何某两人,方某甲说郭某家的亲戚被人打了,叫我们一起去看看。随后,我们四人坐车到郭某的亲戚家,看见那儿有十来个街上玩的年轻人。听周围的人说打人的人被带到了温泉派出所,于是方某甲开车将我、王某和另外三个年轻人一起带到派出所。我、方某丙、何某、冯某、徐某、王某、郭某和另外三个年轻伢到派出所值班室,一开始是郭某在值班室内质问打他亲戚的人并把他推了下,对方没有出声。随后我们十来个人就到值班室外面来了,值班室里面一个女的就开始骂人,我们就冲进值班室殴打那个打郭某亲戚的人和骂人的那个女的。我平时和郭某一起玩,出于哥们义气,朝值班室内的那个男的上身打了两三拳,我以前并不认识他。3、证人冯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下午,方某甲打电话给我说郭某的亲戚让人打了,叫我带些人去英皇宾馆门口等着去扯个皮。于是我叫上方某丙、徐某、赵某,到英皇的时候,方某甲、何某和方某乙三个人在门口站着,后来又陆陆续续来了十几个细伢。随后,我、方某丙、徐某和赵某四个人坐出租车到城南5号路,后来又坐原车到温泉派出所。郭某、方某乙、方某丙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进了值班室,过了一会儿除了郭某都出来了。我们在外面听见里面有人跟郭某争起来了,方某乙、方某丙就冲进值班室,我也跟着冲进去打那一男一女。我不认识郭某,是为了朋友义气才跟方某丙他们一起动手打人的。4、证人何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晚19时许,我和方某乙在街上转着玩,郭某打电话方某乙叫我们在英皇酒店门口等他。随后郭某开车来接我们,在车上,郭某说他亲戚被人打了,叫我们一起过去看下。我们先是到温泉镇白石坳那边去了,没有找到人,听周围的人说那里的一辆灰色越野车是打郭某亲戚的人的车,我就朝这辆车的左边前后门各踢了一脚。随后,就和十几个年轻伢一起赶到温泉派出所。郭某的亲戚在派出所值班室里坐着,郭某带几个人进去跟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交谈。过后,我们十几个年轻伢一起往值班室里冲,围着刚和郭某交谈的一男一女打。5、证人方某丙,男,证实:2014年5月8日下午,我接到冯某的电话,说是有点事情,叫我过去一趟。我赶到英皇看到那儿已经有好多人,随后我们坐出租车到白石坳的一个地方,没有找到人,然后又转到温泉派出所。在去派出所的路上,郭某说到了派出所以后,他没有动手,我们就不能动手,他动了手,我们才能动手。到了派出所发现院子里有十几个细伢,我、郭某、方某乙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细伢一起进了派出所值班室。开始郭某跟一男一女在那里争吵,随后打了那男的一耳光。出来的时候,我好像听见那男的在骂我,我和方某乙就冲进去打那男的,接着就冲进来好多人,在值班室打他们,我打了那男的两拳。6、证人王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18时左右,我在街上转着玩,在英皇宾馆门口碰见了平时玩得好的徐某、赵某、余某、严某和十几个人在那儿站着。我上前问他们发生了什么事,他们说郭某的亲戚让人打了,郭某叫他们在那里等着,等下去他亲戚家看一下。后来我们坐出租车到郭某亲戚家,但是听说人都去了派出某我们又转去了派出某走之前何某踢了路边的棕色小轿车两脚。到派出所后,郭某最先进了值班室,在里面和一男一女吵起来了,接着好几个人往值班室里冲,他们对着沙发上的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年轻人拳打脚踢,其中还有人拿起桌上的一个烧水壶朝那两个人摔打。7、证人徐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下午6点多钟,冯某在QQ上发短信叫我把赵某叫出去一起到英皇等。后来我才知道,郭某的亲戚和别人发生纠纷,正在召集人去找对方。我们从英皇坐两台出租车、郭某自己开了一台车到对方家中发现没人。听说在温泉派出某于是我们一行又去了派出所。到派出所后,郭某和另外两个人进去了,叫我们在外面等下。郭某进去后问那个男的为什么要打他亲戚,那个男的骂了他一句,我们在外面的人就一起冲进值班室打他们。8、证人严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晚上6点多钟,我和伍洲在街上玩看到英皇门口有十几个人,我就拢过去看,看到方某乙、胡某和郭某在那儿,我听郭某说他亲戚被人打了。随后,我们拦了三辆出租车,加上另外三台车,一起到中医院前面几百米的地方停了。下车后,发现郭某亲戚家没人,后来有人打电话给郭某说人都到派出所去了,我们又转到温泉派出所。郭某进值班室与一男一女说话,后来我看见前面的人冲进去打一男一女。9、证人赵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晚上7时左右,徐某打电话叫我到英皇大酒店门口,说有点事。我赶到的时候,看见徐某、冯某、方某丙、余某、严某、何某、郭某等人已经在那里。随后,我们一起十几个人坐车赶往英山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郭某叫我们在派出所值班室外面等,他一个人进了值班室,同里面一男一女交谈。过一会儿我看见那个男的说了句什么话,郭某就用手指着他,我们在外面等的人就往里面冲,把刚和郭某交谈的一男一女围着拳打脚踢。10、证人胡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19时许,余某喊我一起去温泉派出某发现已经有十几个人在那儿,开始我们在外面等着,当中有人进入到值班室和里面的一男一女说话。后来我们的人动手打了那两个人,于是我们所有来的人冲进办公室帮忙,对那两人进行殴打11、证人余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下午,曾新涛打电话叫我跟他去打人。我们到了英皇宾馆门口后上了一辆轿车直接开到了温泉派出某发现已经有十几个人在派出所值班室里面。一个十七八岁的男伢指着一个男的说为什么把他亲戚打了,那个男人说外地话我听不懂,在场的很多人就动手打了那男的。值班室内那个外地女的开始坐在靠窗户的椅子上,后来她就晕过去了,那个外地男的鼻子出血了12、证人钱某甲,男,证实:2014年5月8日6点多,我儿子钱某乙说:“跟隔壁的打了架,已经报了警”。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把我妻子石某和儿子钱某乙带到派出某我也跟着去了。在值班室外面等我妻子和儿子录口供时,突然有上十个人冲进值班室打我妻子和儿子。后来派出所的人把值班室的门关着了,刑侦的人来了,把门打开后,我看见我媳妇昏倒在地上,我儿子身上也受了伤。我的邻居还打电话给我说我家的车被那群人打了。13、证人聂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下午6点多钟,接到报警称富和花园有人打架,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时,郭某、何某、方某乙及另外几个伢就进到值班室来了。钱某乙和他母亲当时坐在值班室的椅子上,郭某就问钱某乙:“么地要打我的亲戚,他是个残疾人”。钱某乙说的什么我没听清楚,郭某就打了钱某乙一耳光,过了一两分钟,方某乙和方某丙就从外面冲进值班室打钱某乙和他母亲,随后何某他们也冲进来打。冲进来的一个伢把柜子上的开水瓶拿起来打,开水瓶打破了,还有一个伢拿起柜子上的电水壶打,有一个伢拿起办公桌上得烟灰缸砸钱某乙的母亲,其余的伢都是拳打脚踢。14、证人黄某,男,证实:2014年5月8日下午在链条厂处黄胜全家装修,我将垃圾倒在钱某乙家车库门前想等满了一车再拉走,为此双方发生矛盾,钱某乙将我的手抓伤了,这时我老表殷建丰正好回来碰到了,就和钱某乙扭起来了。我就打电话报了警,出警的人就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我们都在派出所的时候,郭某进来了,一进来就问钱某乙:“你把我亲戚打了吧?”,说话口气很冲,后来我到外面接电话,就听到里面噼噼啪啪的响声,我估计是起了冲突。由于我一条腿残疾了,所以我就不敢进去。(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钱某乙的陈述:2014年5月8日晚6点多钟,我开车回家发现门口堆满了建筑垃圾,车子停不下去。为此我和黄某发生矛盾并打起来了,后来就报了警,公安的人就把我和我妈带到了温泉派出所。我和我妈在派出所值班室坐着等录口供时,邻居打电话说,那边叫了两车人来,把我的车打了,我妈跟值班室的民警刚反映完这个情况。郭某冲进值班室,问我:“刚才是你们两个打架吧?”,我说:“嗯”,我一说完,郭某就甩了我一耳光。随后又进来十几个年轻伢一起对我和我妈拳打脚踢,用值班室的开水瓶、烧水壶、烟灰缸往我们身上砸,我妈头和双手都出了血,胸口和肚子被人用脚踢了,当时就晕倒在地。我的鼻梁和头左额被打肿了,我和我妈身上都被开水烫了。2、被害人石某的陈述:2014年5月8日下午,我、我儿子与黄某因门口建筑垃圾堆放的问题发生争吵并打起来了,我就报了警。我和我儿子被带到温泉派出所值班室,几分钟过后,郭某带着十几个人进来问我儿子:“你为什么打我亲戚?”,我儿子说:“我不认识你亲戚,我没打”。郭某直接用拳头直接打了我儿子一下,接着就有十几个人朝我和我儿子打,有人拿烧水壶捶我头、有人拿茶瓶捶我和我儿子,我的头被茶瓶砸了好几下,双手流了好多血,胸口也被踹了多次。(四)现场勘验和检查笔录证实事发现场英山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值班室、鸡鸣路79号勘验、检查情况。(五)鉴定意见1、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鄂J×××××小轿车、温泉派出所被毁损物品的价值鉴证结论书:车辆被损毁价值2400元;派出所值班室被损毁价值80元,共计2480元。2、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英医临法鉴字(2014)第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石某被人打伤事实存在,符合钝器致伤,主要损伤为头皮血肿,头皮挫裂伤,双手软组织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英医临法鉴字(2014)第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钱某乙在2014年5月8日晚纠纷中受伤事实存在,主要损伤为左侧头部钝挫伤,头皮血肿,鼻部钝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六)视听资料。英山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值班室内监控视频证实事情发生经过。(七)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方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因朋友亲戚与他人偶发矛盾纠纷,驾车将同案其他被告人送至被害人住处及英山县温泉派出某在英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处理时,同案其他被告人一起随意殴打被害人,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被告人方某甲明知他人借故生非闹事,积极参与,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案被告人郭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方某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贞贞审 判 员 叶峭峰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