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利权与被告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利权,王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武利权,男。被告:王忠辉,男。原告武利权与被告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利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士炜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 李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