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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利权与被告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利权,王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武利权,男。被告:王忠辉,男。原告武利权与被告王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利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士炜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 李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