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沙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1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某,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回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刑事拘��,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于2014年12月3日被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沙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2日以大检刑诉字(2015)第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酒后在本市安广镇“金帝”歌厅滋事,无故殴打于某某、刘某甲、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等人。并将该歌厅内的一尊关公像、一台长虹51英寸等离子液晶彩色电视机外屏、一个麦克风、二个佛灯塔、一块天然大理石等物品损坏,同时将王某甲的诺基亚1110型手机摔坏,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后又手持关公刀���艺品无故将吕某某扎伤,经医院诊断吕某某鼻外伤,右侧鼻翼皮肤软组织裂伤。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王某丙、赵某某、李某乙、王某丁、刘某乙、吴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韩某某、于某某、刘某甲、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酒后在本市安广镇“金帝”歌厅滋事,无故殴打于某某、刘某甲、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等人。并将该歌厅内的一尊关公像、一台长虹51英寸等离子液晶彩色电视机外屏、一个麦克风、二个佛灯塔、一块天然大理石等物品损坏,同时将王某甲的诺基亚1110型手机摔坏,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后又手持关公刀工艺品无故将吕某某扎伤,经医院诊断吕某某鼻外伤,右侧鼻翼皮肤软组织裂伤。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大安市公安局破案经过:2014年11月1日22时左右,安广派出所接到被害人王某丙报警,有一名男子在安广镇金帝歌厅辱骂殴打他人并将歌厅财物损坏。于2014年11月1日,在安广镇金帝歌厅将沙某某抓获,犯罪嫌疑人沙某某对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鉴定意见。3、大安市公安局提取、发还笔录。4、视听资料。5、照片、书证等。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11月1日22时许,我和沙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我们四个人在安广镇金帝歌厅唱歌,当时我从包房出来的时候就看见沙某某在吧台和服务员说话,我就过去看看。过了一会我旁边来了一个男子要结账,这时沙某某骂了一句这名男子,骂的啥我现在记不清了,站在沙某某身后的一名短发年轻女子问沙某某为啥骂人,沙某某又说了几句话,但我也没听清,沙某某就上去推了一下这名短发年轻女子,这名短发年轻女子也用手里的包打沙某某一下,之后我就开始拦着沙某某,不让沙某某打仗。这时那名短发年轻女子拿着包从我旁边过去了,但是我没寻思是要打沙某某,也没注意,这名短发年轻女子到沙某某身后就拿包打沙某某一下,之后他俩就撕打到一起都摔倒在地上了,之后我就开始拦着沙某某,不让沙某某打仗。对方的几名男子也拦着那女的不让打仗,之后对方就都离开金帝歌厅了。随后沙某某就跟���出去,我也喝酒了,也劝不住他,怕他还跟人打仗也跟了出去,但是我一直拦着沙某某不让沙某某打仗,我就一边拦着沙某某一边打电话,这时沙某某就奔着打他的那名短发年轻女子就去了,但是歌厅服务员在旁边站着,给歌厅服务员一顿打,我去拉仗,当时沙某某把我手机都给打掉地上了,始终没拦住沙某某。之后沙某某就去追打对方那几个人。追到金帝歌厅大门对着的那个墙角处,沙某某又打对方那三名男子,我拦了两下沙某某,但是没拦住他,我就去旁边站着我也没参与打仗。后来对方那三名男子又被沙某某打跑回歌厅,随后沙某某先跟进的歌厅,等我进来的时候看见沙某某正用拳头打对方的人,当时对方一名穿棉服的男子指着我骂了我一句,我当时也打了那名男子一拳。随后沙某某就把对方的那几个人都打跑到歌厅里面去了,接着沙某某就拿东西开始砸��对方。之后沙某某又跟进去找对方的那几个人,随后我也跟着去了。但是沙某某不知道对方那几个人进了哪间包房,他就随便找了一个包房沙某某要进去我不让他进去,他一下就把我给推旁边去了,自己就先进到包房里。等我进到包房之后,我就看见沙某某正躺在地上,包房内灯光暗,也看不到沙某某受没受伤,就看见身边围着几个人(具体几个人不记得了)。我看见后就过去把对方的人分开,也是怕沙某某挨打。等我刚到沙某某身边,这时也不知道是谁拿的什么东西照着我头部就打了好几下,当时头部就是湿的。之后我就在那喊:“你们打我干啥啊,我是来找他的,他喝多了,你们别和他一样的”,接着我就把沙某某拽起来就出包房了。我出来后用手摸了一下头,才知道头出血了,接着我就站到旁边待着了,因为脑袋开始有点晕。之后我就看见沙某某拿着歌厅门口摆放的关公像手里的大刀回来了,回来之后就拿刀要砍另外一名身材较胖男子,但是让范某某把刀给抢下来放旁边了,我当时非常迷糊,就站在旁边没动,不一会就看见这名较胖男子和沙某某撕打在一起,但让范某某把沙某某给拉开了,随后我就看见沙某某拿着那把大刀就照着那名较胖男子脸部扎了过去,随后你们警察就来了,之后你们警察喷的不知道是啥东西,反正特别呛人,我就出去了。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昨天2014年11月1日大约22时许,我正在我家金帝歌厅吧台处闲呆着,这时歌厅内8005号房秃头的客人走到我吧台附近,对我说大姐你歌厅有没有刀,我说歌厅上哪整刀去,秃头男子就说没刀的话你给我画一个刀,我说我哪会画刀呀,说着我在吧台里侧面给秃头男子拿出一张纸和笔对他说你自己画吧,我们俩正在对话的时候和秃头男子一起去的有一个较胖、平头的男子也走到吧台前就笑了笑也没说啥,接着秃头男子对较胖、平头男子说:“你给我姐夫打电话,今天歌厅不让他开了,让他家歌厅一分钱都收不着,”正说着歌厅内8010号包房的有一名女子走到我吧台附近对我说:“大姐给我们这桌结账”,我还没等说出多少钱时,秃头男子就骂这女子说:“操你妈的你给我滚犊子,结啥帐”,说着秃头男子就向这女子脑部打了一拳,接着这女子背着一个皮兜,反过来就向秃头男子用兜抽打了一下,然后他们俩就厮打一起了,正在厮打的时候就互相的推拽到我家吧台附近,关公像附近,这时我看打起来了,我就急忙往外跑去,打电话报告,刚跑到我家门口处时,就听见秃头男子喊:“臭娘们,你还打电话报告”,说着我往外跑,秃头男子也跟着跑了出去撵我追打,等我跑到我家歌厅东侧不远处时,我一回头看见秃头男子没撵上我,然后我就往回走,还没等走到歌厅门口时看见8010号包房背皮兜和秃头男子厮打的这女子在歌厅跑了出来,正遇到了秃头的男子,他们俩就厮打一起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因为天黑看不见,这时我家东屋,王某乙就喊:“我也被打了”,我说怎么打的,王某乙说上前拉架打的,说着我就喊快点给咱家的后门打开,这背兜的女子从后面跑掉,之后这女子就往屋里后边跑去,我就站在8010号包房附近门前,刚站那不一会秃头男子又跑进屋里在门口处茶几桌上拿起玻璃烟缸就奔我撇了过来,我一躲没打上,我就非常的害怕,就躲到8010号包房屋里去了,他们再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过几分钟听见警车,警察来了,我才在8010号包房屋里出来,我当时看见和我知道的经过就是这样。我家金帝歌厅损失了关公像,关公大刀,还有电视,一个麦克风,灯具两个,四桌唱歌的客人没有结账。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王某乙在安广镇金帝歌厅808VIP收拾卫生。在当天晚上10点4分左右,我从包房出来往吧台送干果时见有两名男子在和吧台收银员王某丙说话,这两名男子一个是光头穿一条红色裤子,另一个个不高较胖。我当时也没听见这两名男子和王某丙说什么,我送完东西就回包房继续收拾卫生了。10点8分左右,我从包房出来取水桶收拾卫生时,就听见金帝歌厅大厅内好像有人吵吵,然后我就回包房找王某乙我们两人一起到大厅看看发生什么事,我和王某乙到大厅后就看见收银员王某丙在歌厅外面站着打电话,这时候王某乙就从歌厅出去了,然后我就看见穿红色裤子光头男子打王某乙,我看见王某乙被打了,我就从歌厅出来把王某乙给拽歌厅屋里。我和王某乙、王某丙进歌厅大���后,这两名男子还有其他几个人也从外面回到歌厅大厅,这些人我都不认识,然后我就听见光头男子和个不高较胖的男子在大厅与几个人吵吵,这时候我就推王某丙往歌厅里面走了,我要回包房收拾卫生时,我就听见王某丙喊我让我把歌厅后门打开,然后我把歌厅后门打开后我就从后门出来了,在我身后还跟着从后门出来几个人,我也不知道是谁从后门出来的。之后我就再也没有回歌厅屋里一直在外面了,歌厅里还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金帝歌厅有8006包房电视机损坏、麦克风损坏、关公像损坏、还有关公像旁供桌上的物品损坏了。是否还有其它物品损坏我就不知道了。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11月1日晚上10点12分左右,我和吕某某、王某丁、刘波、王某丁女儿我们五人在安广镇金帝歌厅卫生间对面包房唱歌,当时吕某某坐在包房门正对着点歌台的位置。然后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下身穿红色裤子的光头男子不知道因为什么事用脚把我们包房门给踹开了,进包房后这名光头男子手里拿着东西指着我们几个人说:“草你妈的都别唱了,”当时这名男子手里拿着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说完这句话这名光头男子就把手里拿着的东西直接朝吕某某扔了过去,打在吕某某左侧胳膊上,接着这名光头男子又把包房里的麦克风给摔了。这名光头男子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子要打我们,这时又从外面进来一名个不高身材较胖的男子上来就往出拽这名光头男子,我们几人就往出推这两名男子,在往出推的时候,这两人就摔倒在包房房间里,这两名男子起来后就从包房房间里出去了,我们几人这时就穿衣服准备离开,我和吕某某刚出包房在歌厅走廊里时,过来两名穿红色油田工作服的男子就把我们几人给拦住了不让走,我们也没和这两名���红色工作服的男子发生冲突,这时这名光头男子拿着把关公刀就奔我们几人来了,光头男子刚拿关公刀过来就被另外两名男子其中一个给抢下来放旁边了,光头男子就上来和我们吵吵,还动手打我们,并且朝我打过来一拳但没有打到我,然后这名光头男子就从旁边把关公大刀给拿了起来,拿起来后直接用这把刀朝吕某某面部连扎了两下,这名光头男子刚用刀扎完吕某某,你们警察就赶到了,之后警察就把这名光头男子给带走了。10、证人王某丁的证言,2014年11月1日晚上10点多,我和吕某某、李某乙、刘波、王佳旭我们五人在安广镇金帝歌厅卫生间对面的包房里唱歌,当时吕某某坐在包房门正对着的点歌台的位置。然后有一名光头,下身穿红色裤子的人就用脚把我们包房门给踹开进包房了,进包房后这名光头男子手里拿着东西指着吕某某说:“草你妈都别唱了,”���手里拿的是什么东西我没看清。说完这话这名光头男子就把手里拿着的东西朝吕某某扔了过去,打在吕某某左侧胳膊上,接着这名光头男子就把包房里的麦克风给扔地上了,这名光头男子就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子要打我们,这时又从外面进来一名个不高身材较胖的男子进入包房后往出拽这名光头男子,光头男子手里的啤酒瓶子就没有扔出来掉地上摔碎了,这两名男子就把包房里的啤酒瓶子给整倒摔碎不少,满地都是瓶碴子,我们几人就往出推这名男子,在往出推这两名男子的时候,这两名男子就从包房房间里出去了,我们几人这时就穿衣服准备离开,吕某某喊歌厅服务员报警,然后吕某某对我们几个人说:“咱们也走吧,”我就从金帝歌厅出去起车了,再之后歌厅内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11月1日星期六晚上十点钟左右,我们在金帝歌厅卫生间对面的包间,唱歌时就进来一名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这个人进来就向我弟弟吕某某扔过去一个东西(不知道什么东西),打在我弟弟的左侧手臂上,这时我们屋里面唱歌的三名男子(李某乙、吕某某、王某丁)就上前去往外推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正在往外推时又进来一名秃额头、头发很短、挺胖的陌生男子,后进来的这名男子边拉仗边说:“秃头穿红色裤子陌生男子喝多了,”叫我们别和他一般见识,李某乙、吕某某、王某丁和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正互相撕吧推的时候,我没看清楚怎么回事(因为当时我在保护我女儿),我就看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倒在了地上了,然后他们互相就被都推了出去,我看他们都出去了我也没敢出去,等到都完事警察把人带走之后我带着我的女儿才出去。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昨天2014年11月1日,��约22时许,我正在金帝歌厅屋内8001号包房正收拾屋子,因为8001号包房客人刚走不一会,然后我就把盘子等东西端到吧台处,刚走到吧台附近,前屋营业室大厅时看见有很多人正在互相的吵吵骂,当时我也没有注意是怎么回事,我把盘子放到吧台上时,我一转身看见有一秃头男子正向另一名女子打了一下,当时打那名女子哪了我没看见,接着那名女子背着一皮兜反过来又向那秃头男子抽打了一下,之后我就上前拽那名男子,并且说别打架,有事说事,我一边拽着这男子,另一名男子和那女子厮打,厮打到歌厅关公像附近时,那男子将女子按倒在关公像附近的摆放水果、灯具的桌子上了,然后那男子就用拳头打那女子的脸部,脑袋,我在后面一直拽着那男子的胳膊,等我给那男子拽起来后,那女子在桌子上起来就往外跑了,这时我还继续拽住那男子的胳膊,拽了一会��也拽不住了,那男子就跑到外面去了,接着我侄子王某乙在包房也跑了出来,我随着我侄子又跑到外面,刚跑到外面看见那男子具体和谁厮打我就不知道了,我侄子王某乙急忙上去拉架,正拉架的时候我听见我侄子喊打我干啥呀,我一听是我侄子,我又急忙的上前拉架,给他们拉开后,我给我侄子拽到屋里时,他对我说拉架被打了,我说侄呀,打就打了吧。我们俩正说着,突然那男子就跑到关公像附近就拽关公像旁边摆放的大刀,这时我和我侄子又急忙上前拽那男子,不让他拿摆放的大刀,我们俩拽了一会,没有拽住,我侄子说咱们俩别拽了,拽也拽不住,别给咱们再砍着,说着那名男子一用劲将那关公大刀抢了下去,拿着就奔里侧跑去,我和我侄子就没敢往前去拉架,大约几分钟后看见派出所民警来到将那男子带走了,我看见和我听见的经过就是这些13、证人��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我和沙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我们四人喝完酒就到安广镇金帝歌厅唱歌,到金帝歌厅后我们就对吧台服务员说开个包房,然后我们四人就让歌厅的服务生给领进包房唱歌了,到包房后我们四人找了两个陪唱。大约在包房里唱了能有10分钟左右,有一个陪唱就出去了,这时候沙某某也跟着出去了,出去了没多长时间沙某某又回到包房继续唱歌。大约在10点左右包房里另一个陪唱也出去了,我和张某某继续在包房里唱歌,当时就没有注意沙某某和李某甲是什么时候从包房出去的。我和张某某在包房里唱了会歌,我发现沙某某和李某甲都不在包房里了,我就从包房里出来找他俩。我从包房里出来就听见歌厅大厅里有人吵吵好像打起来了,由于我第一次到金帝歌厅唱歌就分不清方向,我出来后就走到歌厅洗手间附近了,我刚走到���就看有几个人往歌厅里面跑,等这几个人跑过去我就看见沙某某晃晃荡荡的从这几个人后面跟了过来,沙某某过来之后对我说他挨打了。我对沙某某说:“你等一会,我去找张某某去”,然后我就往回走准备去找张某某,当时也没有注意沙某某又去哪了,我往回走时就找不到我们刚才唱歌的那个包间了,然后我就围着歌厅的走廊走了一圈,之后我找到歌厅的服务生才找到我们唱歌的那个包房。到包房后我没看见张某某,我就把放在包房屋里的大衣穿上又回到洗手间附近的位置,到那后我就看见李某甲和张某某在那说话,并且把两名男子给拦在那没让走。这时候我就往歌厅大厅走了,也没听张某某他们在说什么。我往前走时就看见沙某某手里拿着一把关公刀,当时我也没注意沙某某手里到底拿的是什么东西,后来才知道是歌厅门口关公像上的关公刀,然后我就从沙某某手里往下抢,等走到张某某、李某甲还有另外两名男子身边时,我就把关公刀从沙某某手里抢了下来,把关公刀抢下来之后我就把刀靠墙立着了,等我回头时看见沙某某和一名较胖男子在那厮打,然后我把沙某某拽到我身后,那名较胖的男子还要往前上,我就用手往后推了他一下,这名较胖的男子就上来拽住我衣服领子,我对这名较胖男子说:“咋回事呀,因为啥呀?”这名较胖男子还没等说话,我就看见那名较胖的男子手捂着脸蹲在地上了,然后我回头发现那把关公刀在沙某某手里了,我在往下抢关公刀的时候,你们警察也就赶到现场了,民警赶到现场后就把刀给抢下来了,之后民警就把沙某某带走了。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日晚上8点钟左右我们四个人在安广镇吃完饭后,和范某某、沙某某、李某甲去安广镇金帝歌厅去唱歌去,当时我们在金帝���厅的一个包间唱歌,我们四个人唱了一会,不知道什么时候他们三个人都不见了,不大一会范某某回来边取衣服边叫我快点出来,说外边好像出事了,我就跟着范某某出来了,出来后我就看见李某甲脸上全都是血,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我和沙某某让人打了”,我说你别动我现在报警,这时候有个包房出来几个人,我就拦着他们不让他们走,我就用手拦着他们,我说都别走了,我现在报警等警察来了再说,我这时候就开始打电话报警,我正打电话报警时,沙某某他们就过来了,我一边打电话,一边伸出右手挡着(我的意思是他们双方别往一起打了),在我挡着的时候他们互相殴打了几下,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沙某某从我的后面用关公像上面的青龙偃月刀上前扎了对方那名男子两下,致使对方倒在了地上,后来警察到了就把沙某某给制服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15、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日星期六晚上十点钟左右,我们在金帝歌厅卫生间对面的包间,唱歌时就进来一名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这个人进来就向我扔过来一个东西(不知道什么东西),打在我的左侧手臂上,上我们点歌台的位置拿起一个麦克风就扔了出去,又拿起来个啤酒瓶子来打我们,这时我们屋里面唱歌的几名男子(我、李某乙、王某丁)就上前去往外推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往外推时又进来一名秃额头、头发很短、挺胖的陌生男子,后进来的这名男子边拉仗边说:“秃头穿红色裤子陌生男子喝多了,”叫我们别和他一般见识,先进来的那个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回手就打了秃额头、头发很短、挺胖的陌生男子一下,然后他继续和我们撕吧,我、李某乙、王某丁和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正互相撕吧推的时候,突然间秃头穿红���裤子的陌生男子倒在了地上了,然后我们把那两名陌生男子都推了出去,我出去后喊服务员让他们报警,然后我回到包房拿着衣服就准备走了,这时有一个穿红色裤子体态较胖上前给我拦住,告诉我不让我走,说我把他哥们的头打坏了,我说:“他不是我打的,他喝多了还在闹事你抓紧去拦着他吧。”正在我们说话的时候,那名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又从别处拿了一把大刀过来,被一个身材较高的男子给抢下来放在后面了,我们正在说话的时候,那名秃头穿红色裤子的陌生男子,从我对面过来拿着刚才被抢下来的刀,向我扎了一下,扎在了我的鼻子上,我就直接蹲在了地上,这时候警察就到了,我们被分开后我就直接去医院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16、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日,大约22时许,我家歌厅被人给砸了。有关公像,关公像右侧手部,左侧���膊肘部,关公大刀一把,于2011年在长春购买的,当时花了3800元钱,还有一台长虹牌51寸电视机荧屏损坏,于2011年在安广四通家电购买,当时花了4000元钱,一个麦克风损坏,于2011年在长春购买,当时花了500元钱,灯具2个损坏,于2011年在长春购买,当时花了200元钱,摆放灯具的理石桌损坏于2011年在长春购买当时花了180元钱,别的物品没有了17、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日星期六晚上10点多钟我在安广镇金帝歌厅。我们在8010号房间唱完歌后,我们四个人(王某甲,刘某甲和殷某某)到歌厅前台结账,当时吧台那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秃头穿红色裤子(后来听说是沙某某),另一名男子秃额头、头发很短、挺胖的。刘某甲在结账时那名秃头穿红色裤子男子骂:“刘某甲滚犊子!”我对吧台女服务员说:“大姨你给我们结账”,那名秃头穿红色裤子男子骂��:“操你妈的,你给我滚犊子!结他妈啥帐!”我问他:“你骂谁那!”那名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继续边骂我,并打了我前胸一拳,我就用我的拎包打他一下,然后就被别人拉开了,他去与刘某甲他们厮打时我又上去用手抓了一下他后背,他转过身来追打我,打我脸上一拳、打我胸部一拳,并把我摔倒在吧台旁边关公像下,后被大家拉开,我们四人就急忙走出歌厅,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追出歌厅打我们,朝我打了两拳,我往后躲,歌厅的男服务员(王某乙)站到我身前拦着,被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打了几拳,之后,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追打刘某甲他们三人,在歌厅大门对面墙角处打了起来,与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一起的秃额头、头发很短、挺胖的男子也参与进去,他们五人乱作一团撕打在一起,具体谁打谁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打了一阵后刘某甲他们三人被打的跑了,我怕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继续打我,我就跑到歌厅大厅,这时刘某甲他们三人和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都跑回了歌厅大厅,跑到大厅后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在我们面前骂我们时突然间打了殷某某一拳,接着挨个打了我们三个人一人一拳,我们四个人被打后吓得绕着歌厅大厅的走廊跑,当我们绕着大厅走廊跑了一圈后我们就跑到外面去了,我们跑到外面后我们四个人就倚着歌厅大门,秃头穿红色裤子的男子没有推开门就又跑到里面去了,里面发生什么我们就不知道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18、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4年11月1日22时左右,我们四人殷某某、王某甲、于某某和我,在安广镇金帝歌厅唱完歌,我到歌厅吧台准备买单的时候,在吧台旁有两名男子(一个光头男子,一个身材较胖的矮个男子)与吧台服务员吵吵,我这时就对吧台里的服务员说:“姨,算一下多少钱”,我正准备掏钱买单时,光头男子就对我说:“滚犊子”。这光头男子还用手指着我骂,我就问了一句:你骂谁呢。这时于某某看我和光头男子吵吵起来,走到光头男子身旁问:”你骂谁?”然后这个光头男子就推了于某某一下,王某甲和殷某某就拽于某某和我往外走,这时于某某绕到这名光头男子的身后用包和拳头打了这名光头男子头部几下,这名光头男子将于某某拽到右侧关公旁边,用拳头将于某某给打倒了,与光头男子一起的矮胖男子一直在旁边拉着了没动手打人,之后我、殷某某、王某甲也上去拉着,然后王某甲拿起手机要打电话报警,这时光头男子就从王某甲手里把电话抢了下来给摔了.将光头男子与于某某拉开后,我们四人就从歌厅出来准备开车走,但是这名光头男子在歌厅里追了出来,那名矮胖男子也出来拉着了,出来后,光头男子还要打于某某,但是被歌厅的服务生拉开了,光头男子就转过来打服务生。我们四人这会就已经跑到我们开的车旁边准备离开。这光头男子和那名矮胖男子就追到我们车旁继续要打我们四人,然后我们四人就和这两名男子互相打了起来,但是不知道是谁打我一拳,我就往金帝大厅跑,这时看金帝歌厅门南侧有警示停车桩子,我就拿起停车桩子要上去打这两名男子,我抡了一下没打到这两名男子,然后这名光头男子就上来追我,要动手打我,但是他没有打到我,这时殷某某、于某某,王某甲他们三人就跑歌厅屋里去了,光头男子和那名矮胖男子也跟了进去。我这时就没有进歌厅,然后在外面打电话报警了,王某甲、殷某某、于某某三人进入歌厅后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这就是当时的经过19、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今晚我与王某甲,刘某甲、于某某四人在安广金帝歌厅唱歌,大约晚上10点钟,我与刘某甲到吧台去结账,当时有两个男子正在吧台处与服务员吵吵呢,具体都吵吵什么话我也没听清,我就听其中一个男子骂:“你们他妈以后想不想干啦的话”,骂这话的男子见我俩到吧台处就转过来骂我俩:你他妈穿那身皮能咋地,我回骂:你他妈能咋地,是个啥呀。骂我的男子要打我,被刚过来的于某某拦住,那个男子就用拳朝于某某头面部和身上一顿打,把于某某打倒在吧台处的财神处,把财神碰倒了,我上去拽那男子,那男子转过来与我厮打在一起,互相扯拽,撕扒,互相用拳打对方,厮打几下之后,互相没有造成什么伤就拉倒了,我们四人就走出歌厅,到了歌厅外面时,与我厮打的男子追了出来,并骂我们,我就又与他互相厮打在一起。这两个男子我都不认识,骂我的男子秃头、红裤子,灰黑衣方块格,秃��衣,与他一起的男子是很短的头发、秃额头、挺胖的身材。在歌厅外面他追打我们三个男子(刘某甲、王某甲和我)把我们三人追到歌厅大门对着的一个墙角处打我们,我们就与他厮打在一起,互相厮打几下,我们三人就向南跑了,等几分钟后我见于某某没有了,我们三人就又回到歌厅找于某某,等我们三人回到歌厅打听时见于某某在大厅呢,这时秃头红裤子的男子又冲过来打我们几人,与他在一起的秃额头挺胖的男子也上来撕扯,具体咋撕扯的我没看清,他们俩在大厅打我们几个人几下,我们几个吓得向歌厅里跑,他们俩就在后面追,我们几人从走廊里绕着跑他俩没追上,之后我们就跑出歌厅了,以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20、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4年11月1日22时左右,我们四人,殷某某、刘某甲、于某某和我在安广镇金帝歌厅唱完歌,刘某甲过去买单的时��,在吧台旁有两名男子(一个光头男子、一个身材较胖的矮个男子)与服务员说话,刘某甲走到吧台的时候说要买单,但是这其中的一名男子就说:“滚犊子。”刘某甲就问了一句:“你骂谁呢”,然后这个光头男子就推了于某某和刘某甲,这时于某某绕到这名光头男子的身后用包和拳头打了这名光头男子头部几下,这名光头男子将于某某拽到右侧关公旁边,将于某某给打倒了,与光头男子一起的矮胖男子一直在旁边拉着了,之后我、殷某某、刘某甲也上去拉着。然后我就拿起手机要打电话报警,这时光头男子就从我手里把电话抢了下来给摔了,将光头男子与于某某拉开后,我们四人就从歌厅出来准备走,但是这名光头男子在歌厅里追了出来,那名矮胖男子也出来拉着了,出来后,光头男子还要打于某某,但是被歌厅的服务生拉开了,光头男子就转过来打服务生。我们四人这会就已经跑到我们开的车旁边准备离开,这光头男子和这名矮胖男子就追到我们车旁继续要打我们四人,然后我们四人就和这两名男子互相打了起来。之后我们四人就往歌厅屋里跑,我先跑到金帝歌厅大厅找刚才摔坏的电话,于某某在我身后也跟了进来,这时光头男子和矮胖男子也回到歌厅大厅,殷某某在歌厅大厅里面门口处,刘某甲在歌厅门外没进来,我们三人和这两名男子继续吵吵,这时候这名光头男子用拳头打了殷某某一下,接着又给了我一拳,然后在我旁边的那名矮胖男子又用拳头打我头部一下,把我给打倒了,光头男子打完我又给我身旁的服务生一拳,然后又打了于某某一拳,我和殷某某、于某某就被这名光头男子给打到歌厅里面了,然后这名光头男子就拿起歌厅茶几上的东西砸我们几人,然后歌厅服务生就把我们三人领到金帝歌厅的侧门,���们三人就从侧门出去了,出来之后我、殷某某、于某某、刘某甲四人就回到金帝大厅等警察来了,之后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2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昨天我休班回安广到我老叔家也就是安广金帝歌厅帮忙。晚上大约10点钟时,我正在收拾一个包房卫生时听到走廊有人喊:“打起来啦!”我就急忙出去朝大厅跑去,到大厅后见一些人往歌厅外边跑,我就跟了出去,到外边后见8005包房四名男客人中的两名男客人在歌厅外,其中一名秃顶、穿红裤子的男子正骂8010包房客人呢。我不认识他们俩。其中一名1.70米多的个头,中等身材,秃顶,上穿灰黑方块秃领长袖衫、下穿红色裤子(油田工人穿的裤子)30多岁左右;另一名1.70米左右个头,挺胖的身材,非常短的头发、秃额头,上穿长袖带领衫,颜色没记清,裤子啥样没注意。8010包房客人我都不认识。具体不清楚几名��人,我就注意到有三名男子、一名女子。有一名男子1.70米多的个头,另两名男子都是不到1.70米的个头,都挺瘦的,女子中长发、穿黑衣服、手里拎个包,别的没注意。8005包房中的这两名男客人中的秃顶穿红裤子的男子骂8010客人,并追打8010客人,与他一起的挺胖秃额头男子拉着他不让他追打,最后没拉住他,他追到歌厅大门西偏西南方向一房角处打8010包房的三名男子,挺胖秃额头男子也上去了与8010包房那三名就打在一起了,打的地方比较暗,没看清他们互相是怎么打的,不清楚8010包房三名男子是都参与打了还是有没参与打而拉架的,不清楚挺胖秃额头男子是参与打还是拉架,反正他们乱作一团。接着8010那三名男子跑了,秃头红裤子男子跑过来朝8010那名女子来了要打她,我急忙站到那女子前面,秃头红裤子男子就用拳打我头面部几下,我吓得跑进歌厅了。我跑��歌厅后,那名女子也进歌厅了,接着那三名被打跑的男子及秃头红裤子男子、挺胖秃额头男子也进歌厅了,他们都进歌厅后,秃头红裤子男子又拳打脚踢那8010包房四人,挺胖秃额头男子打了8010包房客人中的一名男子脸上一拳,被打之后8010那四人就往歌厅走廊里跑,秃头红裤子的男子和挺胖秃额头男子追过去,秃头红裤子男子和挺胖秃额头男子追到走廊里没找到8010那四名客人,秃头红裤子男子踹开8003包房门并喊:“都别唱拉。”接着听包房内噼啪酒瓶响声,不清楚咋地了,然后秃头红裤子和8003客人就从门涌出来,秃头红裤子男子朝大厅走去,我就看到这些,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22、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我喝酒喝多了,我不清楚2014年11月1日22时许我在哪里,我现在就记得我和张某某、大范(范某某)我们三个来安广镇找同事李某甲吃饭,我现在就记得我们几个吃的烧烤,而且吃烧烤的时候我们四个人喝了两大两小四瓶白酒,因为我平时喝酒从来不掺啤酒,所以我记得我喝了将近四杯白酒,但是确实是喝多了,吃完饭怎么出来的都不知道,我现在真是什么都想不起来,我是怎么从烧烤店出来到歌厅的我都不知道,在歌厅我到底做什么了我也记不起来了,昨天真的是喝的太多了,真是什么事情都不记得了。我怎么来的派出所我都不知道,昨天在歌厅发生的一切事情我一点印象都没有,什么事情都不记得了。本院对被告人沙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二、禁止被告人沙某某进入娱乐场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夏艳娣审判员 郁洪铮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