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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秦少利与张二彬侵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少利,张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秦少利。被执行人张二彬。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少利与被执行人张二彬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条件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