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秦少利与张二彬侵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少利,张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秦少利。被执行人张二彬。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少利与被执行人张二彬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条件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