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郑国林、邓淑莲、陆海军、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22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红旗南路2号。负责人郭勤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玉光。委托代理人冯峰。被执行人郑国林。被执行人邓淑莲。被执行人陆海军。被执行人陈龙。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国林、邓淑莲、陆海军、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郑国林、邓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7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5129.93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陆海军、陈龙对被执行人郑国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陆海军、陈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郑国林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8元,由被执行人郑国林、邓淑莲负担,被执行人陆海军、陈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18957.93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执行到位997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陆海军名下有一套商铺(与魏义倩共有),设有抵押权,位于常熟市红旗北路12号101室。被执行人陈龙名下有一辆汽车(苏E×××××),执行中已查封,但查找无着。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有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408987.93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