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逄金建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逄金建,居民。被执行人:孙伟,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逄金建与被执行人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8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