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劳某,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于2015年3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的传票,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