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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4)沅民一初字第1233号原告廖远来与被告朱和平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1233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项。被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志威人民陪审员  李迪辉人民陪审员  胡 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义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