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红礼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礼,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周红礼,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红礼申请执行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勇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号3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