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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冷某与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冷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百纯,日照东港华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简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冷某与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百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简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冷启某。双方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8月26日,被告带着孩子离家生活,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案经公告送达,被告简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冷启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8月,被告带着孩子离家生活,与原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4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但是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后被告一直未回家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村委会证明、民事裁定书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但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被告离家生活,下落不明,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冷某与被告简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勇人民陪审员  李 宝人民陪审员  焦自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