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彦斌、张中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李彦斌,张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彦斌。被执行人张中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彦斌、张中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彦斌、张中梅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