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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彦斌、张中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李彦斌,张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彦斌。被执行人张中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彦斌、张中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彦斌、张中梅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