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2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娟秀与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娟秀,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633-1号申请执行人胡娟秀,农民。被执行人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东方三洋城6幢1、2号店)。法定代表人林裕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娟秀与被执行人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被执行案件11件,被执行标的5208064.45元,现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未付。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21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26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东方三洋城)1幢05、06号店面及4幢01、02、03、22、24号店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0××67、20××68、20××57、20××58、20××59、20××69、20××70号)柒套。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店面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抵押贷款金额10200000元,另一部份店面抵押给卢榕平,抵押贷款金额8000000元,且被执行人所有的店面均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岩执字第32号案查封,需等待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在扣除抵押优先权受偿款后的余款中再申请参与分配。本院通过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的闽F×××××号汽车壹辆,但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本院查询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龙岩市国土局、工商局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岩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26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