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谢杰与绵阳市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杰,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谢杰,男,生于1979年7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村9社。身份证号码:5107251979********。被执行人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百草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尚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谢杰诉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