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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七村委安隆墟村东七巷12栋1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无前科。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从网上购买含有色情视频的硬盘和目录本,在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住成电装厂外宿舍一楼中国移动4G店内,设有色情电影目录本3本,让客户从目录中选择文件名称,根据客户选中的文件,在其电脑中复制相应的淫秽视频文件到客户的移动电话等移动载体上,并以复制一个淫秽视频文件收取一元钱的价格向客户收取费用,从中获利。2014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复制了24个淫秽视频文件到郑某的手机内存卡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还当场缴获电脑主机1台、淫秽视频文件目录3本、人民币15元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持有的电脑硬盘中的4624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脑主机1台、目录本3本、人民币15元,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证人郑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把淫秽视频文件复制到客户的移动电话载体上并向客户收取费用的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定淫秽视频数量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顺延至2015年7月17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电脑主机1台、目录本3本、赃款15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卓建新审判员  刘丽强审判员  房耀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佳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