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学伟申请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伟,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孙学伟,男性,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环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显武。孙学伟申请执行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9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学伟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护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290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