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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玉君与陈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君,陈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玉君。被告:陈少华。原告王玉君与被告陈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王玉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玉君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玉君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