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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黄某结欠陈某欠款1万元。此款,黄某于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3000元,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4月止,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若黄某有一期未按约履行,陈某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有权向黄某主张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黄某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本院已将黄某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陈某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出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出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