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姚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姚某,打工。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打工。原告姚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班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兴宇、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诉称:2009年底,其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认,××××年××月××日在全椒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子徐某于××××年××月××日出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起初其父母与其夫妻共同生活,因何某与其父母不能和睦相处,致其父母回农村居住,何某也不让其父母探望徐某。2012年开始其与何某一直分床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其起诉要求:1、判决其与何某离婚;2、婚生子徐某由其抚养,何某每月支付徐某生活费500元,徐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承担,至徐某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何某负担。何某辩称:1、其与姚某之间还有感情,故其不同意离婚;2、姚某陈述的相识经过、结婚和婚生子徐某的情况基本事实,但是姚某陈述2012年开始双方一直分床至今情况不事实,姚某去年在外上班,没有给其和徐某一分钱生活费,徐某由其一人抚养和照顾;3、为了徐某的成长,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姚某与何某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无根本矛盾。近年来由于姚某外出打工,夫妻相聚时间较少。姚某认为,2012年开始其与何某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姚某和何某当庭陈述、姚某提供的结婚记、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姚某和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故对双方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性予以确认。姚某和何某于从相识相恋至结婚、生子、共同生活已经长达6年时间,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且看不出双方之间存在根本性矛盾,说明双方之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本案诉讼过程中,姚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和法律规定必须判决离婚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给婚生子徐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本院对姚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