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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薛某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韩某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来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薛来旺负担。审判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全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