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长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长全,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长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长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被告人肖长全向中国民生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2×××9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84000元。被告人肖长全使用该卡消费透支后,于2013年3月25日开始形成逾期,后经中国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上门等形式多次催收,因被告人肖长全无能力还款而未果。至2014年8月28日该银行报案,该卡尚欠本金人民币64744.32元。2、2010年7月,被告人肖长全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80,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肖长全使用该卡消费透支后,于2013年6月开始形成逾期,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登报等形式多次催收,因被告人肖长全无能力还款而未果。至2014年9月1日该银行报案,该卡尚欠本金人民币107673.54元。3、2012年1月,被告人肖长全向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00×××21,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肖长全使用该卡消费透支后,于2013年6月13日开始形成逾期,后经该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登报等形式多次催收,因被告人肖长全无能力还款而未果。至2014年9月1日该银行报案,该卡尚欠本金人民币80243.85元。4、2007年10月,被告人肖长全向中国银行龙岩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1×××53,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2013年8月,被告人肖长全将该卡信用额度调整为人民币25000元,2013年9月开始形成逾期,后经该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登报等多种形式催收后,因被告人肖长全无能力还款而未果。至2014年9月4日该银行报案,该卡尚欠本金人民币24967.41元。5、2012年8月,被告人肖长全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1×××78,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2013年10月18日开始形成逾期,后经该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登报等多种形式催收后,因被告人肖长全无能力还款而未果。至2014年9月25日该银行报案,该卡尚欠本金人民币28676.38元。2014年8月29日,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以电话形式通知被告人肖长全到龙岩市公安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长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各银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材料,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长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共计306305.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被告人肖长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长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崔秀闽人民陪审员胡薇薇人民陪审员李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罗云(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