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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乙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本院在执行张某诉张某乙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执字第003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