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乙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本院在执行张某诉张某乙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执字第003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