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霞与被申请人谢子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霞,谢子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子文。申请再审人李霞因与被申请人谢子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李霞申诉称:1、原判认定其与谢子文签订的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借贷协议不当。认定合同效力不能简单以合同某条款为依据,应从合同的签订与实际履行全面考虑,即使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投资协议》的目已达成,所取得的土地增值,被申诉人谢子文出具《欠条》同意给予申请再审人三百万元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原审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中关于收益的约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霞主张其与被申请人谢子文签订的投资协议有效,但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来看,申请再审人李霞不参与项目经营只收取固定利润;无须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不能体现李霞与谢子文之间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意思表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该协议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借贷。原判认定正确,李霞认为该投资协议有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谢子文于2013年4月3日向李霞出具《欠条》是谢子文基于投资协议才出具给李霞的。因双方约定的经营项目并未实际启动,没有实际产生收益,且(2013)防民初字第733号生效民事判决亦确认欠条所涉款项为借款并非投资款,故欠条中关于向李霞支付收益款的约定显失公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一、二审判决正确,申请再审人李霞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人李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李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