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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春与被告邵长娥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春,邵长娥,朱绪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孟祥春,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信国,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长娥,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朱绪仪,男,汉族,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邵长娥,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朱绪仪之母。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昌德,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春与被告邵长娥、朱绪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祥春负。审 判 长  彭向森审 判 员  于新彦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