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仲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戚钰薇与王春玲仲裁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钰薇,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仲保字第2-1号申请人戚钰薇。被申请人王春玲。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威海仲裁委员会移交的申请人戚钰薇对被申请人王春玲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数额14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春玲名下的鲁KAN1**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燕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邢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