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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雪某,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4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雪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赵雪某位于新都区龙桥镇场镇出租房,经公安人员到场对住处进行搜查时,当场从赵雪某房间的电脑桌上查获冰毒10.9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书、毒品入库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雪某非法持有冰毒,数额达10.9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雪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根据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雪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赵雪某持有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苑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