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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君玉、钟震芳等与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君玉,钟震芳,洪娇,周钱利,孙字虎,张地兰,赵冬英,黄文枝,吴美萍,洪美玲,阮甜甜,许飞,彭欢欢,王俐,苏小翠,文美枝,崔慧芬,张金花,许娟,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00020号原告:李君玉,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钟震芳,女,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洪娇,女,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原告:周钱利,女,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孙字虎,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张地兰,女,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赵冬英,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黄文枝,女,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吴美萍,女,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洪美玲,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阮甜甜,女,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许飞,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彭欢欢,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王俐,女,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苏小翠,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安徽省铜陵县。原告:文美枝,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崔慧芬,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张金花,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许娟,女,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玲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玉等十九人与被告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玉等十九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李君玉等十九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裁定如下:立即扣押、冻结或查封被告铜陵忆翔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