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郝某甲,女,汉族。被申请人郝某乙,女,汉族。被申请人郝某丙,男,汉族。被申请人郝某丁,男,汉族。申请再审人郝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郝某乙、被申请人郝某丙、被申请人郝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某甲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将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合同并未得到履行,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归申请人所有。并不能认定房屋已归被申请人所有。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所有合同标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确认合同效力。申请再审人未提交新证据支持其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郝某甲将房屋卖给被申请人郝某乙,郝某乙在此长期居住,申请再审人称其并未收到房款,应属债权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郝某甲与郝某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应受法律保护。原审的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均正确。申请再审人郝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郝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时学兵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