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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丁烟台与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4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烟台,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丁烟台。被执行人常亮。本院执行的丁烟台与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2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常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丁烟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五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辉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门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