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被告蒋某某,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已与被告蒋某某协议离婚,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