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道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道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74-2号原告汪道江。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道江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汪道江撤回起诉。二、依法解除对被告XX位于荆州区拥军路文化广场精品街2栋408室(证号200804026)的房产查封。减半收取本案诉讼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