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宏审 判 员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赵路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