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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志灵与魏进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灵,魏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125号申请人张志灵。被执行人魏进国,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杨其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赔偿申请人损失219258.57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33元、执行费318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进国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40479.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