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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鲍崇华与上海缘杏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邓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崇华,邓筱琴,上海缘杏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55号原告鲍崇华,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勇、尹琼雪,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筱琴,女,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上海缘杏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振,院长。委托代理人裘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崇华诉被告邓筱琴、上海缘杏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志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