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委赔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哲申请舒兰市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法委赔监字第5号陈哲:你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5号驳回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以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舒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2003)舒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违法给你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以前述民事判决违法给你造成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的规定,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发生过上述规定的事实。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关于“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决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