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宇峰与被执行人乔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宇峰,乔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景宇峰,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人民北路**号居民。被执行人乔运生,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马家窑路*号居民。申请人景宇峰与被执行人乔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盐湖区公安局批捕在逃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茹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