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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与被告乔亚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乔亚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王旭,男。被告乔亚书,男。原告王旭与被告乔亚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旭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