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与被告乔亚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乔亚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王旭,男。被告乔亚书,男。原告王旭与被告乔亚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旭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