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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弥蔚鹏,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位于长安区韦曲西街66号安景苑小区1-11202共有房屋,诉讼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担。被告杨某辩称:为了孩子希望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30日生女儿杨某甲。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双方能和睦相处。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不善言谈,与原告很少交流,双方为此产生隔阂。2015年1月10日,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动手撕扯原告,双方矛盾加剧。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位于长安区韦曲西街66号安景苑小区1-11202共有房屋,诉讼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担。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希望冷静一段时间,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称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应积极沟通、解决,而不是激化矛盾,只要双方多为对方考虑,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夫妻关系应该是可以好转的。被告为了孩子,愿冷静考虑,原告应给其机会,坚持离婚,显属不慎。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