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勇与董浩、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董浩,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吴勇,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孙好忠,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浩,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兵,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与被告董浩、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1606元。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