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丽娟与被告廖良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娟,廖良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谢丽娟。被告廖良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娟与被告廖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丽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娟以被告廖良松还清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谢丽娟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严星星代理审判员 叶越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天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