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开远市果酒厂与陈永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远市果酒厂,陈永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开远市果酒厂。住所地:开远市西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惠武,任厂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陈永芬,女,l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查景文,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远市果酒厂因与被上诉人陈永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远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开远市果酒厂。审判长 李彦斌审判员 李 涌审判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妮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