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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兴国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01号原告:张兴国,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地址为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国与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