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伟与房端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房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居民。被执行人房端臣,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房端臣所有的鲁D×××××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作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