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执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伟与房端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房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居民。被执行人房端臣,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房端臣所有的鲁D×××××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作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