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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元成与民和县家兴土建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成,民和县家兴土建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马元成,男,回族,1945年3月20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县家兴土建队。住所地: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米拉湾村五社。法定代表人刘家兴。委托代理人万秀红,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成与被告民和���家兴土建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元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鄂秀英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申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