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元成与民和县家兴土建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成,民和县家兴土建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马元成,男,回族,1945年3月20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县家兴土建队。住所地: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米拉湾村五社。法定代表人刘家兴。委托代理人万秀红,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成与被告民和���家兴土建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元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鄂秀英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申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