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福建省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福建省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涛,兰芳,江玉英,叶金水,福建省嘉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鸿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顺全,王闽毓,王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23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0号。法定代表人余华强。被申请人福建省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49号A座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郭顺全。被申请人吴江涛,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兰芳,女,畲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申请人江玉英,女,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叶金水,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申请人福建省嘉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荷泽巷9#嘉福小区8#楼1层06店面。法定代表人郭清梅。被申请人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北路268号冠亚广场3号楼112-122单元房屋。法定代表人张汶新。被申请人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3层07室。法定代表人林石生。被申请人福建鸿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118号东辉花园美居亭1#、2#、4#、5#202店面。法定代表人王闽毓。被申请人郭顺全,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王闽毓,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申请人王乡梅,女,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4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被告福建省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涛、兰芳、江玉英、叶金水、福建省嘉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鸿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顺全、王闽毓、王乡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江涛、兰芳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江玉英、叶金水房产;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顺全、王闽毓、王乡梅价值2410.582293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嘉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90万元的财产,被申请人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510万元的财产,被申请人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被申请人福建鸿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以其自有资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江涛、兰芳若干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江玉英、叶金水若干房产;三、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嘉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鸿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顺全、王闽毓、王乡梅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2410.582293元。(其中被申请人福建省嘉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限额为490万元,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限额为510万元,福建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限额为400万元,福建鸿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限额为18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陈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鲍日香(2015)榕民保字第230号共4页 搜索“”